什麼是人權呢?
有些字典將「權利」定義為「一種特權」,但用於「人權」時,我們指的是更基本的含義。
事實上只要是人,他們都擁有一些權利。之所以被稱為「權利」,是因為你可以獲得、使用和擁有它們。這些權利的存在是為了要保護你,以免些對你不利的人可能來傷害你。這些權利也幫助我們彼此和平的相處與生活。
基本人權一共有三十種,親眼看到這些權利、為全世界每個人所寫下來的人,就是艾蓮娜‧羅斯福夫人,她是美國在1933到1945年的總統,法蘭克林‧羅斯福的妻子。
關於聯合國
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不久,時間是1945年10月24日。它是由嬴得戰爭的五個主要國家所創立:包括英國、中國、法國、蘇聯及美國。他們聯合其他47個國家,創立這一個組織,使未來的世代免於戰爭的威脅與破壞。經過這些年來,有更多國家決定要與這些國家聯合,所以到今天,聯合國總共有191個會員國了。
什麼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?
因為聯合國的目標是要把和平帶給全世界所有的國家,所以由羅斯福夫人所領導的一個委員會,寫了一篇特別的文件。「正式宣佈」全世界每一個人應當擁有的權利。這份文件就被稱為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。
人權的背景
剛開始的時候,一個人只是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員而擁有權利,例如一個家庭或社會階層。接著在西元前539年,居魯士大帝在征服巴比倫城以後,做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──他釋放所有奴隸並讓他們回家。此外,他宣布人們有權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。居魯士銘筒(Cyrus Cylinder)──他在這個陶製銘筒上的聲明,被認為是歷史上第一部人權宣言。
個人權利的想法很快傳播到印度、希臘且最後抵達羅馬。最重要的里程碑包括:
1215年:《大憲章》── 給予人們新的權利,而且國王也受到法律的約束。
1628年:《權利請願書》── 制定人民的權利與自由。
1776年:《美國獨立宣言》── 聲明對生命、自由和追求快樂的權利。
1789年:法國的《人民與公民權利宣言》── 說明所有公民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。
1948年:《世界人權宣言》── 第一個列出人人享有三十條人權的文件。